湘警院通〔2016〕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和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保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变动,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处置、清查盘点、账务管理、统计报表、情况上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队伍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即 校、系(部、处、室)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以及清产核资;
(三)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
(四)审核固定资产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组织采购、验收、维护,办理固定资产调剂、转让、报损、报失、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校属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属部门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状况报告制度;
(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账、物;
(三)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以及招标采购、检查验收,初审、申报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
(四)保管、维护、维修部门固定资产;
(五)办理部门调动、离职离岗人员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六)每年定期组织清查一次部门固定资产,及时填报有关表格。
第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管理落实。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各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负责,工作调动应该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该经常了解研究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督促指导使用部门提高资产使用率,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变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动植物;
(二)单价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不足前款标准,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建筑物及构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仓库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池塘等,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事务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家电、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3.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文物及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学校图书馆、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上述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明细
01.建筑物及构筑物 02.土地及动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其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支付价款和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附加费等计价,并且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入账,再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二)自制设备、竣工房屋及构筑物根据全部建设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增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改建、扩建、增建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增建中的变价收入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原价不明的固定资产根据估价记账;
(五)受赠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估价,以及受赠产生的费用计账;
(六)盘盈固定资产根据原值记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根据各自原值或估价记账;
(八)其他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根据估价或合同价、协议价记账;
(九)已经使用尚未交接的固定资产可以先按估价计价,核定实际价值以后再作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变动固定资产价值并通知计划财务处调整有关账目。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变动账面价值。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重新估价的;
(二) 部分增加、补充、改良、拆除的;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估价的;
(四)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应该申报审批。开展大型建设项目、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以后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一)建筑物及构筑物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行业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验收合格以后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使用或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将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对使用一年以上仍然不能工程决算的,根据工程概算建立固定资产账,决算完成再作调整;
(二)仪器设备及家具由相关部门根据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办法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以后建立固定资产账;
(三)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根据图书资料管理办法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以后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资源应该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高效益。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应该共享共同。
第十九条 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服务及创收等必须书面呈报校领导批准以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转移或注销各类固定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捐赠、出售、报损、报废(含房屋拆除)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未经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报废、报损、报失审批程序
1.使用或管理部门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异动申请表(一)》(附表1)或起草专题报告,原则上应该由技术部门签署鉴定意见以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再连同购货单、发票或收据等材料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报失需要同步送交教务处审核。
2.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照以下权限申报审批:
(1)单项资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呈报主管国资校领导审批。
(2)单项资产价值1万元以上的,呈报主管国资校领导和院长审批。
(二)部门资产转移程序
需要转移资产部门协商共识并呈报校领导批准以后,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异动申请表(二)》(附表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教务处监交完成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参加,集中处置。处置收益交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账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校属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应该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校属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损)失的;
(二)没有如实登记产权,填报资产隐瞒实情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拆毁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南警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湘警院〔201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