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警院通〔2016〕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管理,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根据资产服务对象不同,国有资产分为行政事业部门的非经营性资产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活动所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中产权界定为国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属部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管理国有资产账、物,参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质保期内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等;
(三)组织清查国有资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四)审核、呈批国有资产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失、报废;
(五)申办登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六)协助计划财务处管理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确保财务帐与资产帐相符;
(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申报、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八)组织调剂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促进共享共用;
(九)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其它资产问题。
第八条 校属部门是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应该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相对固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校属部门应该定期清查国有资产,确保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损毁。
第十条 校属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认真落实以下规章制度:
(一)部门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二)资产状况报告制度;
(三)实物领用、保管制度;
(四)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通用职责
各系、部、处、室负责管理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品、家具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特殊职责
1.政治部宣教处:管理字画、文物、陈列品等。
2.图书馆及各系部:管理图书馆以及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3.计划财务处:管理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及其收益。
4.科研处及教学系部:管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5.后勤管理处(含基建办):拟定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管理基建期间有关资产。护、维修校舍,维护、维修、管理校内道路、绿化、水电以及学校仓库、学校投资养殖的池塘鱼等动物。
6.警体部(武装部):管理枪支。
7.保卫处:管理弹药。
8.驾校:管理驾训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为校属部门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该符合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该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开展大型建设项目、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该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该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调剂,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创收活动必须申报审批,有关经济收益应该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批准用于生产经营或取得收益的资产。申请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办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办理资产申报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登记审核,呈报校领导审批。校办企业不得将国有资产非法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申报审批制度。上级指示调用国有资产,呈报主管国资校领导、院长审批;报废、报损、变卖、出售闲置资产,由使用部门呈报分管校领导、主管国资校领导、院长审批,其中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该由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必须全部上交学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私存、私分、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校属部门在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纠纷。校外纠纷由有关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协调处理,或提交司法解决。校内纠纷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呈报校领导裁定。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校属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责任和义务。校办企业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属部门在国有资产计划、采购、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报废、变卖、出售、转让等各个环节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学校对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效益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校属部门在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认真清查国有资产,账、物不符的;
(三)不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
(五)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
(六)对校办企业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湘警院通〔201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