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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12:00 作者:admin


湘警院通[2016]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均应按本办法规进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货物、服务与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同。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项目应在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范畴内,确认经费来源并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校属各二级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性,切实做好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应由校招标办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招标办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顾问,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投标、监察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计划;

    (四)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方式;

    (六)审定本应公开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非标方式。

    (七)研究处理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情。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国资处处长任主任,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四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参加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根据上级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依法组织实施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1.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2.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3.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开标前工作。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审查采购合同。

    6.参与项目采购方案合理性论证。

    7.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8.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

    (四)负责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合规性审查、采购与招投标指导。

    (六)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单位分工

    (一)国资处

    审核校招标办受理项目的相关材料,申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与招投标的具体方式(其中,单一来源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投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协调校内采购与招投标,联系参与加校外采购与招投标,编报评标报告,参与最终验收,存档、报备项目资料。

    负责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的备案与检查。

    (二)计财处

    组织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申报, 汇总审核学校年度招标采购预算计划呈报校党委审定,再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下达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收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负责校招标办受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审签、参与最终验收和校内开评标、财务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审计处

    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预算审计或者概算审计、重点环节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者委托结算审计、编制采购清单和标底或者委托编制采购清单和标底、询价,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合同,负责变更签证现场审查,指导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编制,参与项目论证,参加校招标办受理项目的最终验收与校内开评标等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

    参加项目论证,抽取委托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或者论证项目或者验收项目的专家、评委,审核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受理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质疑、投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指派专人全程参与监督省级政府所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16年工程类60万元、货物与服务类30万元)项目的开评标和最终验收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

    申报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含概算)、技术参数和供应商资质条件等,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逐项呈报审批立项,负责组织项目论证, 办理外聘专家呈批报告及报酬支付。审核确认采购与招投标文件,起草会签合同文本,组织参与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变更签证的报批与登记,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其中工程类项目归口由后勤处(基建办)统一组织实施。

    负责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内项目的最终验收,做好校招标办受理项目建设完成后的部门验收和提请联合验收工作。

    (六)后勤处(基建办)

    1.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概算,根据情况送审计处审核,并提供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

    3.根据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参加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5.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即起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核后,送项目单位、招标办和学校法律顾问等职能单位会审后,呈报校领导审签合同。

    6.合同签订后,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管合同的履行;涉及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等情况须办理签证手续,并需审计处现场查看确认。

    7.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8.根据合同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待终审结果确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七)教务处

    负责牵头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学校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每年底集中申报采购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并进行立项审批。

    (二)货物、服务等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经费来源,提供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并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方案合理性论证。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而采购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校招标办向公安厅、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各单位组织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需求,确需变更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共同商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凡属于湖南省每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属于湖南省每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在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由校招标办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限额标准:

    (一)基建(修缮)工程类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政策明确纳入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电子商城、定点服务的,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及省对采购与招投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由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谈判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在省财政公开招标所确定的有效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协议产品范围内,学校直接或通过谈判比较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定点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在定点期限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由校招标办确定。

    拟采取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立项报告中说明具体适用的法定情形,并报纪检监察室审核后,再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一)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招标办组织实施的采购与招投标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各单位依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预算计划,逐项报批立项。

    (二)造价。各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将项目立项批件(复印件)、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等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提交审计处组织造价。

    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应在审计造价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外聘专家进行采购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纪检监察室负责聘请论证专家。

    (三)材料提交,采购方式确定。审计造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批件(复印件)、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等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预算造价报告书或财政评审报告书提交校招标办,由校招标办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其中,单一来源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计划,采购代理。招标办根据项目财政评审或预算造价结果,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校内自行采购项目无需申报采购计划。

    (五)编制标书。招标办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投标人特定资质要求、技术参数、明细清单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呈报会签。

    (六)发布公告、接受报名。招标办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公告。计财处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评标、定标。纪检监察室抽取专家担任评委。招标办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并呈报“领导小组”审定中标结果。

    (八)中标公告、中标通知。招标办依法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发放项目中标通知书。

    (九)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以内与中标人拟定合同,交由项目参与人员和法律顾问审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合同履行、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监管合同的履行,对技术完全把关,承担项目质量的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完成后,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项目参与人直接进行最终验收,并填写《湖南警察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见附件1),其中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在“建设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栏、其它参与人在“联合验收合格签字”栏中签名确认验收合格;校招标办受理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先行验收合格并在“建设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栏签字确认后,提交校招标办组织联合验收。

    发生项目验收争议时,学校可组织专家复验。 

    (十一)资产入账、财务结算、资料归档。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结算手续。国资处负责项目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应由本单位三人以上组成项目采购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工程类2万元以上、货物与服务类0.5万元以上的自行分散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自行采购单位应持《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和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含询价文件、竞价邀请函、报价文件、谈判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审计意见等)复印件到招标办备案,项目文件资料原件由自行采购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招标办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年度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检结果, 经“领导小组” 审批同意后进行通报。发现未按本规定执行自行分散采购的,纪检监察室依纪依规对采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25日发布的《湖南警察学校招标采购暂行办法(试行)》(湘警院通〔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南警察学院采购项目验收表》

   附件二:《湖南警察学院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备案表》

   附件三:《湖南警察学院招标采购流程图》

   附件四:湖南警察学院部门自行采购权限谈判全套表格(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