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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7 12:00 作者:admin

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办[2004]19号

(2004年3月30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

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4年2月6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因组织需要跨县市区和跨市州、跨省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国家公务员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担或购买居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调动干部只能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按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三、申请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货币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且未达规定年限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补贴年限合并计算,满25年即可停止发放补贴。

    (二)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货币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购房时也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还要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三)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四)凡调动到西部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我省辖区内指湘西自治州)工作的干部购房补贴按照新工作地和原工作地补贴额度较高一地标准执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工作地购房补贴额度高于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及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补贴,一次结清。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调动的干部由新工作地按新任职务和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补贴。调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地点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作地,由调动干部自主选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前其所住周转房可以免交租金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一)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存量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周转住房租金。

    (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调动干部在调离现工作地后,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住房档案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档案制度。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和式样由省统一印制下发。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等一并转移,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

    六、严肃纪律

   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住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它

    (一)各地要对本规定下发前调动的住房管理情况进行认真地清理,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并制定实施办法。

    (二)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调动干部的住房及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调动可以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直房改办[2004]130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04]19号)文件中“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只能购买商品房。购房时也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经研究,就易地调动干部发放地区差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后,因组织需要跨县市区和跨市州、跨省调入省直单位,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国家公务员或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党政干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地区差补贴:

      1、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调入省直单位后购买商品房的;

      2、在原工作地未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工作地所购公有住房按原价格退回原售房单位,调入省直单位无存量公房及市区内无经济适用住房可供购买,只能购买商品房的。

     凡申请享受地区差补贴的干部不再享受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领取地区差补贴仅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二、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总额=原工作地和新调入地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职工原职级应享受的户控面积

      三、补贴面积标准按干部调动前职级所享受的户控面积标准执行。

      四、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干部新调入工作地与原工作地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差额。

      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由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根据当地物价、房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公布。干部在长沙市区内购买的商品房价格高于公布的平均价格的,以平均价格计算;若低于公布的平均价格的,以购买实际价格计算。

      五、申报程序

      1、调动干部向单位递交申请书。

      2、单位向省财政厅和省直房改办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干部申请领取地区差补贴的报告;

    (2)组织部门的调令复印件;

    (3)干部职级证明和身份证、家庭户口复印件;

    (4)干部购买商品房合同书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5)干部原工作单位和当地房改部门相关证明。

      3、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4、发放补贴资金。单位有公有住房售房款的在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列支,无售房款的由省财政厅负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